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K
乙○○UAM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KSANGIAN(中文名 陳三清 )、乙○○UAMSOMJIT(中文名 宋朋 )自民國玖拾壹年拾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KSANGIAN(中文名陳三清)、乙○○UAMSOMJIT(中文名宋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