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一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於民國九十年九月間涉嫌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於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繳納現金完畢,茲因被告經本院依其位於雲林縣斗南鎮大東里七鄰一0八號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有送達證書、本院拘票及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等附卷可參,而具保人甲○○經本院通知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偕同被告到庭接受訊問,惟屆期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亦有送達證書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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