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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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00號

原告 張宝杏 住彰化縣○○市○○街00號被告 洪廷豪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事實仍待釐清,爰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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