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四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擄人勒贖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擄人勒贖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盛喜法官凃裕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吳福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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