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抗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撤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四二號抗告人 賴韋霖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九日之羈押裁定(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0九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賴韋霖因強盜案件,經原審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判處強盜罪刑後,抗告人不服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於卷宗證物送交本院時,依法執行羈押。抗告人不服此羈押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所涉該案,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以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八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所提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法官段景榕法官周煙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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