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交易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擔任「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宅配通公司)之業務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97年11月24日11時10分許,駕駛宅配通公司之車號000-00號營業小貨車,行經新竹市○區○○○路與金城二路口處,原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且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超速行駛而疏未注意,不慎與前方由告訴人甲○○所駕駛、正欲左轉彎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甲○○受有左側橈骨頸骨折、左側足踝撕裂傷、左大腿挫傷併皮下血腫及臉部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證,並經告訴人甲○○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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