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六八二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H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另駕駛人違反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各記違規點數三點及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行○○○鎮○○路往豐原方向之路口等待綠燈後始轉入和盛街,即發有警員,因不知警員係要攔截異議人,且自認並無任何交通違規之事實,故未停車受檢,並非不服稽查而逃逸,該違規處分認定事實錯誤,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查本件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八日十六時二十分許,駕駛2K─1753號自小客車,行經台中縣豐勢路往豐原方向之路口時,因闖紅燈違規,經員警攔舉不服稽查而逃逸,經員警掣開中縣警交字第H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H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五千七百元整,並記違規點數四點等情,業據證人 徐玉成 證述明確,且有舉發單、裁決書各一份附卷可按。異議人雖執上情為辯,然證人徐玉成於本院庭訊時證稱:異議人車子當時停○○○鄉○○路與和盛街口之淨空區域內,伊示意異議人迴轉開走,而異議人看豐勢路上沒有車子就闖紅燈走了,伊並有鳴笛攔舉,但異議人不聽就跑了等語,並提出現場圖及照片為証(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庭訊筆錄)。是依證人證述,渠乃親眼看見異議人確有於舉發時、地違反號誌管制闖越紅燈右轉之事實。又受處分人經本院傳喚無故不到庭應訊,且未有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證據以實其說,本院經查亦無何證據足資證明值勤警員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異議人空言指摘原處分不當尚屬無據。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五千七百元並記違規點數四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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