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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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黃玉齡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木松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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