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7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七七一號
自訴人 黃正忠 原名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間,以遴選經銷代理商及控股公司股東為由,委請設於台中市○區○○路二段二五三號一樓之「鈦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游再順 來操盤,銷售「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神眼傳訊鎖及法眼機車鎖,自訴人黃正忠(原名甲○○,以下同)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至「鈦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游再順洽談合夥事業及分區代理事宜,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至 歐陽龍 位於台北之音電台辦公室商討合夥控股公司事宜,開會之股東有歐陽龍、 蔡俊英 、游再順、 謝文苑 、自訴人及被告等六人,當場並決定請歐陽龍擬定營運企業書,同時也簽署地區代理備忘錄,當日下午並至被告乙○○之工廠參觀,被告乙○○在其辦公室一再保證: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洺泰公司已解約,並沒有經銷紛爭之問題,可以自行規劃如何營運及拓展業務等語,並要求自訴人黃正忠先行匯款,自訴人黃正忠於收到一百五十支神眼保全汽車鎖後,隨即依約匯款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給游再順,請他轉交給被告黃正忠,之後自訴人黃正忠便著手全省之營運計劃、管理辦法,亦於九十一年一月五日擬事業共同體大綱傳真給各股東,最後又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下午約同所有股東至「超安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開會,而被告乙○○也提供歐陽龍之「控股公司營運企劃案」供自訴人黃正忠及其他股東參考,並約於翌日至台北見面商討機車鎖事宜,至此,被告乙○○以其所生產第一代之汽、機車防盜鎖代理經銷權為誘因,再以籌設控股公司行銷第二代神龍e傳訊保全鎖為詐術,要自訴人黃正忠付現金及開立五張支票(面額合計一百零六萬元),詎料,被告乙○○與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仍有經銷代理關係,致被告乙○○於收到洺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證信函後,通知自訴人寄回貨品以免被告乙○○吃上官司,自訴人黃正忠原因已佈下行銷點,並已投入經費,並不答應寄回貨品,經被告乙○○告知於寄回貨品後,將再提供一種更新型之防盜鎖給自訴人黃正忠代理經銷,自訴人黃正忠不疑有他,遂向下游行銷點收回貨品後寄回給被告乙○○,豈料被告乙○○卻未提供新貨品給自訴人黃正忠,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及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云云。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亦有明文。經查:自訴人黃正忠自訴被告乙○○涉嫌詐欺取財及背信之事實,於其提起本件自訴前,業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簽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開始偵查,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八一三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據自訴人及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指、供述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份附卷可稽。足見本件同一事實已經檢察官依自訴人之告訴而開始偵查,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即不得再行自訴,是自訴人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再行提起自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