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清波選任辯護人李衣婷律師
吳秋麗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3048號、95年度偵字第1711、1712、1713、1715、1716、17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蔡清波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蔡清波業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1年6月30日死亡之事實,有死亡證明書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死亡,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王俊彥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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