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潘立勝 法定代理人 朴貴幅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 謝旻諺 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內所載甲○○、乙○○及 林家駒 之法定代理人即起訴狀內所載丙○○、丁○○請求賠償,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告應表明謝旻諺及林家駒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提出於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周莉菁法官簡婉倫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