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431號聲請人于 黃美雀 (即被繼承人 于金光 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提出向家事法庭函查被繼承人于金光繼承情形之函文。
2、表明于閎鎰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同意遺產分割協議之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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