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 徐呈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配偶馬○○、子女馬○○、徐○○、馬○○、父親徐○○、母親何○○96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 徐金水何寶珠 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扶養義務人96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租賃房屋之坪數、廳房衛數目。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