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姚慧玲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被上訴人 吳武雄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吳武雄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44號案件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院民國100年5月17日所為100年度上更㈠字第5號判決,就發回前第三審之訴訟費用確有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依法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