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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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彥穎 被上訴人即被告 紀新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1年7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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