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金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章毅文 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