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5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
被 告 王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
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判決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伍
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
為「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