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263號
原 告 陳松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 鄭文生 發支付命令,
惟鄭文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