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江燦東
被 告 天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勝
訴訟代理人 廖麗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江燦東
被 告 天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勝
訴訟代理人 廖麗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