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江燦東
被   告 天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勝
訴訟代理人  廖麗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
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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