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勞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李惠蓉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
被   告 盛江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復
訴訟代理人  潘明彥 律師
       張仕翰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徐慧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
時二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就本件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
資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請明確指出法律條文),具狀表示意
見,繕本請逕送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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