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54號
原 告 林泉景
林圭璟
林盈炫
林盈明
林 陳桂英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若曄
蕭珍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陳報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被繼承
人 林昌勝 繼承系統表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