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854號
原   告  林泉景
       林圭璟
       林盈炫
       林盈明
      林 陳桂英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邱若曄
       蕭珍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一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陳報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及被繼承
林昌勝 繼承系統表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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