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宜安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