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0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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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53號
原   告  黃月蟾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然查本件訴之聲明第
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在蘋果日報、
聯合報之報頭刊登道歉啟示,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二項
聲明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
合併計算第一審裁判費,共應徵收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元,扣除
起訴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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