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4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怡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士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103年6月3日更改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2,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