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44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怡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士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103年6月3日更改後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2,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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