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交上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上易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有鑑定之必要,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惠光霞法官陳朱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梅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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