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О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列被告因遺棄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遺棄等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