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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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訴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林立嫈女四十五歲(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即被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N二■C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律師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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