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上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七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二號違反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法官李文福
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