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九號C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九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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