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施毒│有陸││苗││苗│││苗││││用品│期月││栗│毒8│栗│苗4││栗│苗4│││二│徒││地│2│地│0│1│地│0│34││級│刑││檢│偵5│院│簡9││院│簡9││││││署││││││││├──┼──┼────┼──┼─────┼─┼───┼────┼─┼───┼────┤│轉毒│有壹││苗│6│臺│││最││││讓品│期年││栗│9│中│上4││高│台7│││二│徒│32│地│偵8│高│8││法│7│28││級│刑││檢│1│分│更1││院│上5││││││署││院│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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