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326號上訴人日之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鵬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庭另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開庭前7日提出被上訴人未執行項目(如車體廣告等)應扣除之金額,繕本並請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華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