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用新台幣十八萬三千九百五十二元,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