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