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簡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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