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3號原告寶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子超 訴訟代理人 林鋕豪 律師被告 王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