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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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六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1月27日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重製光碟、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光碟而散布等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八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乃被告所有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上開說明,應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應沒收物名稱│數量(片)│││││├──┼───────────────┼─────┤│①│戰國無雙猛將傳遊戲光碟│1片│├──┼───────────────┼─────┤│②│真三國無雙遊戲光碟│1片│├──┼───────────────┼─────┤│③│天地劫外傳幽城幻劍錄遊戲光碟│4片│├──┼───────────────┼─────┤│④│鍊金術士 艾莉 遊戲光碟│1片│├──┼───────────────┼─────┤│⑤│三國群英傳Ⅲ遊戲光碟│2片│├──┼───────────────┼─────┤│⑥│電腦主機(含燒錄機)│1部│├──┼───────────────┼─────┤│⑦│郵寄包裝信封│4個│├──┼───────────────┼─────┤│⑧│空白光碟片│14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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