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東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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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東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東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9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財物,竟未交由警方處理,反而予以侵占入己,法治觀念實有偏差;惟慮及其係因一時貪念,臨時起意將被害人遺失之財物據為己有;併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平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