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69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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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6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694號原告 劉金龍 上列原告不服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8年8月29日新北裁催字第48-CN0000000號交通裁決,於108年9月26日向本院(經本院108年9月27日收狀)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