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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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3號原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薛讚添 訴訟代理人 陳瑋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即「景美工務段轄內隧道緊急照明及標示設備工程」(下稱景美隧道工程)之工程款,然被告除提出上開工程款應扣除工程款超估利息、竣工資料未製作費、勞安扣款外,並提出兩造另案「景美段轄內消防、火警及相關設備改善及新建工程」(下稱景美消防工程)有關溢付工程款、逾期罰款之抵銷抗辯,其中景美消防工程經原告另案起訴請求,現由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審理中,則有關被告前開抵銷之抗辯,以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