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春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過失傷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春水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