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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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他調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美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緝字第
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美珠前因罹患器質性精神病(因腦內出血引起),精神狀態異於常人,有明顯認知功能、語言及溝通表達障礙、人際關係及日常生活障礙,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有該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治療後,目前基本溝通應對尚可,病況穩定,惟自述仍有記憶障礙,應可到庭出席等情,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9年10月5日北市醫陽字第10935683100號函暨所附病情說明表單及被告病歷資料附卷可佐,是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