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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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2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21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561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士簡字第711號),移由本院刑事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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