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陳奎任 相對人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調解成立內容關於:「㈠資方(英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給付陳奎任積欠一O九年八月份工資壹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一O九年一月份至一O九年十月份未提繳勞退六%損失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元,上述金額合計參萬零貳佰壹拾參元。上述金額資方並於一O九年十二月十日給付,逕匯入勞方(陳奎任)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109年8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1萬233及109年1月至10月未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損失1萬9,980元,合計3萬213元,並於109年12月10日匯入伊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