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上訴人 施幸江
施智強 被上訴人 林政翰
林承祖 即 溢誠 鐵材行 陳碧霜 林政緯 林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蘇俊憲附表:
┌────┬───────┬─────────┐│上訴聲明│再按月給付不當│以10年計算上訴之訴││編號│得利金額(單位│訟標的價額(單位新│││新臺幣元)│臺幣元)│├────┼───────┼─────────┤│一、二│7,519元│90萬2,280元│├────┼───────┼─────────┤│三、四│1,016元│12萬1,920元│├────┼───────┼─────────┤│五、六│4,484元│53萬8,080元│├────┼───────┼─────────┤│七、八│606元│7萬2,720元│├────┴───────┼─────────┤│合計│163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