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張永桶
原 告 張永地
被 告 黃宏謀
被 告 黃宏彰
被 告 黃國銘
被 告 黃泓銘
被 告 黃國豪
被 告 陳俊隆
被 告 陳俊堯
被 告 陳玉佩
被 告 陳淑美
被 告 蕭張美桂
被 告 張寶
被 告 張鈺純
被 告 張秀屘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