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張永桶
原   告  張永地
被   告  黃宏謀
被   告  黃宏彰
被   告  黃國銘
被   告  黃泓銘
被   告  黃國豪
被   告  陳俊隆
被   告  陳俊堯
被   告  陳玉佩
被   告  陳淑美
被   告  蕭張美桂
被   告  張寶
被   告  張鈺純
被   告  張秀屘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7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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