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6號
原   告  黃順興
            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9,6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業據原告
繳納裁判費,尚欠7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餘額7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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