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82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宙輝
訴訟代理人  陳威鳴
訴訟代理人  郭鐵城
法定代理人  陳美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23日上午10時22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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