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9號
原 告 許惠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天來 等人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