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法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召開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決議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情,並提出會議紀錄影本一份、臺灣省政府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府文文字第0九二00一五一一一號函文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天律文教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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