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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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路路通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辛○○右一代表人被告鼎眾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壬○○○右一代表人被告甲○○○○限公司被告兼丑○○右一代表人被告山竚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己○○右一代表人被告帥昌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珊珊 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 律師被告將鑫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照 被告銓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陳鳳菊 被告戊○○原名被告丁○○右十三人共同 徐文宗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居亮 律師被告富迪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乙○○右一代表人被告冠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癸○○右一代表人右四人共同 鄭華合 律師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 律師被告聯壯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玉麟 被告丙○○○○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乃仁 被告 伍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莉麗 被告子○○被告庚○○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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