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庚○○
樓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梅玉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王耀安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黃重鋼律師
林上鈞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庚○○、甲○○、乙○○○、己○、戊○○、丁○○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庚○○、甲○○、乙○○○、己○、戊○○、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罪名又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月6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7人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5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唐于智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